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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保护相关常识

一、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中国政府和中国驻外外交、领事机构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及正当权益的工作。

领事保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驻外使领馆向驻在国当局提出交涉、表达关切或转达当事人诉求,敦促驻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领事保护的内容是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以及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等。公民要求获得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或因从事非法活动造成的法律后果等,不属于领事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详见“领事官员不可受理的业务范围”)

二、领事官员可受理的业务范围

1、如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为您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

2、如您在外国服刑,或被拘留、逮捕,可以应您的请求或经您的同意进行探视。

3、如您遭遇意外,可以协助您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4、如您遇到生计困难,可以协助您与国内亲属联系,请其协助解决费用问题。

5、如您在所在国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或涉及刑事案件,或突发疾病,可以应您的请求,协助提供当地律师、翻译和医生等名单供您参考,但并不保证其服务质量达到您的预期。

6、如您需要寻找国外失踪或失联亲人,可以代为向所在国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并进行加注。

8、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9、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或为当地相关部门签发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在与所在国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为居住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三、领事官员不可受理的业务范围

1、不可以为您申办他国签证或办理签证延期。

2、不可以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3、不可以替您提起诉讼,不可以替您调查海外犯罪或死亡案件。有关请求应由当事人向所在国当局提出。

4、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或法律事务,不可以仲裁或解决您与他人的劳资争议、商业纠纷、刑事案件、子女抚养权纠纷或家庭事务。

5、不可以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服刑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优的待遇。

6、不可以为您提供导游、翻译等服务,或为您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7、不可以将您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8、不可以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四、寻求领事保护时的注意事项

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遭遇不测需要救助,您可以就近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情况和有关要求。使领馆将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您提供领事保护。如您的行为违法,或因自身行为不当导致您及他人陷入危险境地,或您滥用领事保护,使领馆有权对提供给您的领事保护做出限制。

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对海外中国公民而言,每位公民都有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的权利,但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应对个人的出行选择、人身安全、资金安全和在海外的行为承担自身责任,应严格遵守当地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应立足于当地救助。首先设法寻求所在国警方或司法部门的保护与协助以尽快摆脱困境,如上述部门不作为或者有不公正行为,再寻求使领馆介入并实施领事保护和协助;

(3)应关注并听从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出的安全提醒,当所在国发生严重事态,外交部及有关驻外使领馆提醒当地中国公民尽快撤离时,应及时响应,选择适当渠道撤离,避免陷入危险境地;

(4)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能作虚假陈述;

(5)在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诉求不应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水平。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不能帮助当事人获得比所在国国民更好的待遇;

(7)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秩序,应尊重外交、领事官员;

(8)依法缴纳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相关费用;

(9)使领馆提供的律师、翻译、医生名单仅供参考,并不必然保证其服务质量达到您的预期。您可另行选择其他律师、翻译和医生。